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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3 12:07: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家级项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一、基本原则
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家整合技术、资金、人才的关键作用,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需求导向机制,拓展新技术、新产品的市场应用空间。
政府引导。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制定、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
纵横联动。加强中央与地方的上下联动,发挥地方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重要作用,探索符合地方实际的成果转化有效路径。加强部门之间统筹协同、军民之间融合联动,在资源配置、任务部署等方面形成共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合力。
机制创新。充分运用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基于互联网的创新创业新理念,建立创新要素充分融合的新机制,充分发挥资本、人才、服务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催化作用,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模式。
二、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推动一批短中期见效、有力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显著提高,市场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科技型创新创业蓬勃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发展壮大,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投入渠道日益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制度环境更加优化,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全面建成。
主要指标:建设100个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10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在重点行业领域布局建设一批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的众创空间,建成若干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养1万名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全国技术合同交易额力争达到2万亿元。

2)2016年国家“千人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项目及基本要求
(一)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含人文社科项目)。申报人一般应未全职在国内工作;已在国内工作的,时间应在一年以内。引进后应全职在国内工作不少于3年。累计申报次数不超过2次。其中,人文社科项目申报单位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重点引进知识产权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关系、外交学、心理学等专业的急需紧缺人才。
(二)创新人才短期项目(含非华裔外国人才)。申报人累计申报次数不超过2次。引进后要求在国内连续工作3年以上、每年不少于2个月。
(三)创业人才项目。申报人回国时间不超过6年,创办的公司成立2年以上5年以下。
(四)外专项目。申报人应为非华裔外国专家,申报时一般应未全职在华工作,已经在华工作的,时间应在一年以内。引进后应在华工作不少于3年、每年不少于9个月。申报人累计申报次数不超过2次。
(五)青年项目。引进主体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央企业、部分金融机构。申报人应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40周岁,并有3年以上连续海外科研工作经历。引进后要求全职在国内工作3年以上。申报时一般应未全职在国内工作,已经在国内工作的,时间应在一年以内。
继续试点金融机构申报青年项目,引进规模控制在30人以内。引进主体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大中型金融机构或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除上述条件外,申报人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一般应在海外知名高校取得博士学位,并有3年以上海外金融机构全职工作经历;属金融领域同龄人中的拔尖人才,业绩突出,在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有成为领军人才的发展潜力。
(六)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申报人应为自然科学研究或工程技术领域的国际顶尖专家,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茨奖等国际大奖的获得者;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在世界一流大学、科研机构任职的国际著名学者;国家急需紧缺的其他顶尖人才。引进后要求全职在国内工作至少5年。
(七)新疆项目、西藏项目。引进主体为在新疆、西藏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用人单位。创新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从事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研究;年龄不超过40周岁;在海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在国内取得硕士学位人员需在国外连续工作3年以上;为所在科研领域同龄人中的优秀人才,有成为该领域学术或技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引进后全职在新疆或西藏工作至少3年。在新疆、西藏创业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八)文化艺术人才项目。引进主体为国有文化单位、高等院校和国内有影响力的非公有制文化单位。引进规模控制在30人以内。从事研究工作的申报人,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周岁。从事舞台艺术和创意设计的申报人,可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龄要求。申报时一般应未全职在国内工作,已经在国内工作的,时间应在一年以内。申报长期项目的,引进后应全职在国内工作不少于3年;申报短期项目的,应在国内连续工作至少3年、每年不少于2个月。申报人累计申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以上项目申报人选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等其他资格条件,未作特别说明的,与此前批次要求相同。计算年龄和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1日。对有突出成绩或国家特需的人选,可突破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等资格条件限制破格引进,应附破格申报材料。
本项目于2016年7月中旬停止申报。

3)农业部关于开展2016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
1、具备法人资格。有具体的章程,在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2、规模较大。农民用水户达到20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1000亩以上;
3、管理制度比较健全。有明确的财务管理、灌溉管理、工程管理、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制度;
4、组织运转基本正常。管理目标任务明确,管理人员责任心强,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5、管理成效比较明显。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得到用水户、当地政府和水利部门的充分肯定。
本次评定国家示范社950家、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100家。各省份申报国家示范社要兼顾产业分布,在不降低申报标准且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对生产经营粮棉油糖、菜篮子产品等重要农产品和提供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以及贫困地区扶贫脱贫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予以优先考虑。
本项目于2016年6月30日停止申报。

4)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试点内容
1、明确支持方式。试点采取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或者政府支持农业生产者购买社会化服务等方式,重点支持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各省试点资金安排要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和集中度,每个试点县资金原则上不少于1000万元。试点县要紧紧围绕实现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选择重点支持品种和支持环节集中连片地推进试点,避免资金分散。
2、优化支持环节。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市场机制可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不介入,将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关键和薄弱环节,实现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的政策目标。重点支持作业成本高、短期效益不明显、群众积极性不高的深耕深松、农作物秸秆还田、施用有机肥等环节,促进生态友好型农业发展;支持资金投入量大、技术难度高,单个农户做不了的工厂化育供苗、烘干储藏等现代农业技术集约运用环节,促进现代农业技术推广应用;支持外部性特征强、单个农户作业效果差的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等环节,促进农业防灾减灾;按照综合养分管理要求,支持探索畜禽粪污有效储存、收运、处理、综合利用全产业链发展的有效模式。
3、选择试点县。试点省选择试点县应主要依据以下原则:一是发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具有一定优势,有利于整乡或更大区域整体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试点以县为单位整体推进。二是相关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基础,运行机制、技术路线基本成熟,有利于推动全产业链发展;开展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试点的县,要优先选择配套相关财政、土地和金融政策的养殖大县。三是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性高,农民接受社会化服务意愿强。开展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试点的省应至少选择2个试点县。
本项目于2016年7月15日停止申报。

5)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征集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通知
一、征集范围
1、尾矿及共伴生矿、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赤泥、冶金渣、含铁尘泥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装备;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橡胶及轮胎、废旧金属、废旧纺织品、废塑料、废旧机动车、废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废纸、废油、废玻璃及建筑废弃物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装备。
二、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标准;
2、技术具有先进性、创新性,工艺成熟、经济合理;
3、已有应用实例,且连续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4、技术适应性强,具有推广前景,可带来较好经济、环境、社会效益;
5、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产权明晰。
本项目2016年5月31日停止申报。

6)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推荐的通知
一、推荐的基本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项目技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试点示范项目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软件需安全可控。
3、项目须符合《2016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中相应模式的具体要求。
4、项目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五个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并持续提升,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二、推荐程序及要求
试点示范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好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各申报企业对项目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示范项目一般不超过10项。各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示范项目一般不超过3项。中央企业项目通过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
本项目于2016年5月25日停止申报。



浙江省级项目
7)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认定条件
1、在本省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
3、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4、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5、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企业范围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科技型企业。
二、认定程序
1、企业申请。企业自行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平台,注册企业账户,填写申请书,并上传相关的附件材料扫描版,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2、市县审核。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在云平台提交上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告知原因。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对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审定;
3、公示认定。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将拟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所在地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认定企业,报省科技厅备案;
4、备案颁证。省科技厅印发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清单,核发统一印制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8)浙江省2016年度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申报公告
一、申报条件
(一)领军型创新团队
领军型创新团队是指以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为核心,创新业绩显著或有较大的创新潜力,依托企业研发平台和项目,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图,致力于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人才群体。
1.领军型创新团队应包括1名负责人和至少5名核心成员。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核心成员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2.企业应当成建制引进创新团队,核心成员是指团队中承担主要任务的引进人员,不包括用人单位为团队提供的原有配套人员和已在浙工作的人员;团队负责人和至少3名核心成员是2015年1月1日后从海内外引进,其中从海外新引进的必须占一半以上,每年6个月以上在企业工作,连续服务时间不少于5年。
3.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引进前一般应是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的职务,或在知名企业、机构担任中高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并且此前应在项目、产品等方面至少有3年以上稳定的合作基础,有突出的研究成果和成果转化业绩。
4.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应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国际领先、国内一流水平,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或属于填补省内技术空白领域、能较大程度地推动我省有关产业领域的技术创新。
5.团队依托企业经营运行状况良好,技术创新体系健全,配套支持措施完善;资产负债率合理,企业经营效益较好且企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于3%;建有省级以上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企业核心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处于先进地位;企业为团队从事的项目配足科研资金,提供先进研发设备,落实项目产业化所需的各类要素。
(二)领军型创业团队
领军型创业团队是指自带技术、项目、资金落户浙江创业,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战略布局和产业技术创新需求,具有较好市场前景、能引领和带动我省产业发展的优秀团队。
1.领军型创业团队应包括1名负责人和至少5名核心成员,是2013年1月1日后来浙江创业的。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核心成员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2.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此前一般应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的职务,或在跨国公司、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技术管理职位3年以上,并且此前应在项目、产品等方面至少有3年以上稳定的合作基础,有突出的研究成果和成果转化业绩。
3.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应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国际领先、国内一流水平,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或属于填补省内技术空白领域、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
4.依托企业成立时间为2015年1月1日之前,2013年1月1日之后。企业实收资本中,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总货币出资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企业运行正常、成长性好,目标产品具有市场前景。企业具有从事产业化项目所需创业资金,具备持续创新创业能力,且后续资金有保障。企业在技术、人才、土地、设备、管理等方面有良好的保障。
本项目于2016年8月1日停止申报。

9)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通知
一、主动设计项目
企业牵头申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2015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1.5%以上;有稳定的科研团队和创新组织;企业为实施项目已投入相应资产、资金和人力;企业在知识产权、环保、金融、安全生产等方面信用记录良好。新设立的科技创业企业不受上述条件限制。涉农科技企业可适当放宽上述研发投入和研发机构条件申报门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牵头申报的项目,如有明确技术应用示范和产业化任务的,应当寻求具备相应示范和转化产业化条件的企业或应用单位合作进行申报。
二、省重点企业研究院项目
省重点企业研究院项目应当根据建设责任书要求,编制完善产业技术路线图或企业研究院发展规划,分析相关技术领域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和发展重点、研发基础和技术差距、获取并掌握关键技术的方式和途径等,明确企业研究院今后3至5年发展的攻关方向和主要任务,按照拟解决的关键核心技术需求的紧迫性、对产业发展影响度和技术成熟度,凝练并主动设计申报项目1项。项目补助经费总金额按责任书约定,为300万元或450万元的支持强度。项目名称根据责任书目标技术主攻方向,由申报单位自行凝练确定。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是独立法人的,可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如是企业内置的,由企业研究院依托企业作为项目申报主体。
三、优先支持的项目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级新区、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城、特色小镇和农业高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内的申报单位;企业与高校院所协同创新、联合申报的项目;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创新能力较强的国家和省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千企攀高企业和百企创强企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的;经浙江省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浙商回归企业;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所在企业;建有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完成3年重点企业研究院项目,且项目实施绩效明显的企业;工程建设单位应用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工程建设项目。
本项目于2016年7月8日停止申报。

10)关于做好第一届浙江省企业管理创新奖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推荐申报范围
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均可申报浙江省企业管理创新奖。
二、推荐申报条件
1.企业运用现代管理思想及理论、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在管理理念、组织与制度、管理方式、管理方法等一个或多个方面所进行的成功探索,具有先进性、创新性、实践性、效益性和示范性,反映企业在管理活动中已进行的成功实践,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示范推广价值,对我省经济发展有示范带动作用;
2.企业为规模以上企业,2014年、2015年度盈利且销售收入、利润、税收三项指标的增长率均高于全省规模以上企业平均增长率;
3.企业愿意公开其管理创新成果、案例,分享管理经验。
4.省、市“三名”培育试点企业、管理创新试点、示范企业、创业成长之星企业、分类综合评价中A类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推荐申报
1.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
2.企业近2年发生安全、环保、质量、偷漏税、失信等重大事件,影响较大,后果较为严重。
本项目于2016年6月30日停止申报。

11)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浙江制造精品”的通知
一、申报的重点领域
申报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重点及新兴产业培育重点,具体要求参考《2016年度浙江制造精品申报重点领域》。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在浙江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申报单位原则上2015年度应完成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上缴税收100万元以上。
3.企业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较高,已建立和实施规范化的管理体系,发展潜力大。
4.企业近2年未发生安全、环保、质量等重大事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本项目于2016年6月10日停止申报。

12)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申报第二批智能制造领域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一、申报依据
1、项目申报须紧密结合《中国制造2025》、《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智能制造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的通知》(浙经信法规〔2016〕78号)文件精神办理。
2、行业标准范围按照“重点制定本行业领域的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的要求,经查新后提出的行业标准项目目前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应优先考虑我省产业发展急需、具有产业优势的标准项目,并契合现有标准体系。
二、申报重点
1、涉及我省优势产业的标准,重点包括智能传感与控制装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
2、紧密结合“中国制造2025”十大领域,结合浙江实际,重点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高性能医疗器械、农业机械装备等领域的智能制造行业标准。
本项目于2016年6月20日停止申报。

13)关于开展2016年浙江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为规模以上企业,近2年持续盈利,且销售收入、利润、税收三项指标的增长率均高于全省规模以上企业平均增长率;
2、企业长期开展管理创新工作,在精细化管理、卓越绩效管理或信息化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管理效率和水平提升显著,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管理创新成果解决了本行业或本地区具有普遍性的管理问题,在同行业或本地区内具有示范推广价值;管理创新成果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申报企业愿意公开其管理创新成果、案例,分享管理经验;
4、列入省、市“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名单和省管理创新试点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选。
二、申报要求
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总数为30家左右。根据各地经济总量和管理创新试点工作等情况,杭州市、宁波市可各推荐7家企业,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台州市可各推荐5家企业,衢州市、舟山市、丽水市可各推荐4家企业。
本项目于2016年5月31日停止申报。

1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16浙江技术创新能力百强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45号)精神,深入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省试点建设,进一步培育创新型企业,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经研究,决定本着自愿原则,开展浙江省技术创新能力百强企业评价工作。
一、评价对象
(一)创新型企业
国家和省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由国家认定的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其他自愿参与评价的企业
其他企业,采取自愿申报和市县推荐方式参与评价。
参与评价的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企业。对于由多个法人企业组成的企业集团,根据国家统计标准,并为体现平等竞争原则,都按其独立的法人企业分别评价;如果集团作为一个法人,则该集团同其分支机构视为一个法人企业。
本项目于2016年5月15日停止申报。

15)关于开展2016年度管理创新试点企业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范围
2016年度管理创新试点重点在全省产业集群、工业大市、工业强县的轻工纺织、机械装备、医药化工、建材冶金、电子信息等10个主要行业中,选择60家工业企业,开展精细化管理、卓越绩效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的管理创新试点。
二、申报条件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连续3年盈利的工业企业。
2、具有较好的管理基础和条件,有开展管理创新试点的积极性,已经或准备开展精细化管理、卓越绩效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等管理创新活动,有较大管理提升空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申报企业愿意在同行业或全省分享推广其管理创新试点成果和先进经验。
本项目于2016年5月20日停止申报。

16)关于做好浙江省服务业强县(市、区)试点地区申报工作的函
一、申报对象
根据指标评价结果,并考虑地区平衡、充分竞争等因素,以下县(市、区)具备试点申报资格:
Ⅰ类地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鹿城区;越城区;定海区。
Ⅱ类地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鄞州区、北仑区;瑞安市、乐清市;德清县;海宁市、桐乡市;柯桥区、诸暨市、新昌县;东阳市、义乌市。
Ⅲ类地区:建德市、淳安县;安吉县;兰溪市、浦江县、武义县;龙游县、江山市;嵊泗县;天台县、仙居县;青田县、景宁县。
二、政策补助
落实政策。对经省政府公布的服务业强县(市、区)试点县(市、区),按每个400万元的标准从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同时按照浙政发〔2015〕46号文件精神落实投资基金、用地奖励、联系服务、跟踪评价等政策措施。
本项目于2016年5月16日停止申报。



杭州市级项目
17)关于开展2016年第一批杭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一、市级高企认定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较不低于10%;
4、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放宽到30%以上);
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3000万元(含)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
6、有比较规范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7、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有关要求
1、文化创意等产业是我市重点支柱产业,今年新下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新增加“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和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等领域,是2016年第一批市级高企认定重点领域,未来培育认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增长点,希望各区县(市)科技部门主动对接辖区内文创办等有关单位,做好精准服务工作;
2、市认定办重点审查在市级以上孵化器(含市级)里孵化的市级高企。
本项目于2016年6月30日停止申报。

18)关于征集2016年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企业的通知
一、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 雏鹰计划
1.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在技术及商业模式创新上有明显特色;具备一定的技术与市场成熟度,生产及市场营销计划切实可行;市场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2.注册成立时间3年以内(2013年3月1日后),注册资金的实收货币资本不高于1000万元(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等特殊产业可放宽至2000万元),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
3.建有研发部门,拥有一支稳定的研发团队,研发经费单独建帐,研发投入占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5%以上。
4.申报时企业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二)青蓝计划
1.由高校教师、科研院所专家带领团队创办,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在技术及商业模式创新上有明显特色;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2.注册成立时间3年以内(2013年3月1日后),注册资金的实收货币资本不高于1000万元(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等特殊产业可放宽至2000万元),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
3.高校教师、科研院所专家以货币、无形资产等形式投资参股,股权比例不低于20%,且企业使用的技术成果系自主研发,无知识产权纠纷。
4.申报时企业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初创企业只能申报“雏鹰计划”、“青蓝计划”其中一种,享受一次扶持政策。
本项目于2016年6月17日停止申报。

19)关于申报2016年度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团队)在杭创业创新项目资助的通知
一、 资助类别和对象
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团队)的项目资助分创业和创新两大类。创业类项目主要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团队)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杭创办的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创新类项目主要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团队)在杭企事业单位从事高新技术研发或从事能够促进杭州经济社会发展且具有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课题研究。
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包括已合法获得外国国籍或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司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创业创新团队一般应具有3名以上海外高层次人才作为核心成员,其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团队具有明确的创业创新方向和研究开发目标,项目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在相关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拥有领先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备解决重大技术问题的持续创新能力或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
二、 申请条件
1.创业类项目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公司注册资金的30%以上,或本人投入的实际资金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创新类项目申请人应为所从事研究开发项目、实施技术转化项目或课题研究的主要负责人,或为项目开发或课题研究所需的关键技术和主要思想的持有者;
2.创业类和创新类项目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或先进的技术水平,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较大的科学、社会、经济价值;
3.创业团队需在杭注册创办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500万元,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公司注册资金的50%以上。创新团队成员需与我市高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签订正式的工作合同。
4.申请人所在单位须为具备法人资格并在杭州市国税局、地税局注册登记的企业,或为杭州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
5.申报项目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
本项目于2016年6月8日停止申报。

20)关于征集2016年杭州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
一、 申报要求
各单位申报承担2016年度杭州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要求围绕2016年杭州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选题目录。
项目申请人应熟悉市情,具有与申请项目相应的较全面的理论知识和工作基础,具备较高研究水平与组织协调能力。
二、项目资助标准
2016年度杭州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单项资助额度为5-6万元,一般项目单项资助额度3-4万元。
三、截止时间
各单位网上申报截止日期为2016年6月24日。各区、县(市)科技局、高校科研处等报送纸质材料截止日期2016年6月28日。

21)关于做好杭州市2016年度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范围
凡2012年6月30日前已登记使用该商号,且符合《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新认定省知名商号。2011年5月9日认定的“宋城”等105件商号有效期将于明年初届满,今年可申请延续认定。
二、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省知名商号认定工作是进一步发挥工商职能,服务企业转型升级和提升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要通过政策宣传、上门走访、服务指导等方式,帮助企业申报知名商号,确保知名商号认定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2.严格条件,认真审核材料。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办法》,掌握好认定条件、提交材料、申报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查申请材料,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切实把好审核关,真正把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来。对申请新认定省知名商号的企业,要把握好申报知名商号的企业必须具有“其他企业的商号与其商号相同或者近似,已经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并可能损害其利益”的情形。
3.通知到位,有序组织延续申报。对本年度需延续认定的杭州地区15件省知名商号,要对照企业名单逐个梳理并通知,积极鼓励企业延续申报,做好指导工作。企业发生迁移的,应当由原登记机关告知调整后的登记机关,由后者通知企业。企业因各种原因不申报延续认定的,要填写《未申报延续的浙江省知名商号名单》并说明理由。
4.依法保护知名商号。对2015年度认定的省知名商号,市局已及时录入名称保护库。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知名商号、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措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项目于2016年7月31日停止申报。

22)关于开展2016年杭州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和示范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
一、征集范围
在杭州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园区、企业和公共服务平台,已被认定杭州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和示范公共服务平台(含试点)不在征集范围内。
二、申请条件
1、园区、企业和平台在促进杭州文化和科技融合工作中有创新举措、业绩突出、具有示范意义;
2、符合园区、企业和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
本项目于2016年6月10日停止申报。

23)关于开展2014—2015年杭州市工业统筹资金重点创新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一、验收对象
本次开展验收的项目为2014—2015年市工业统筹资金重点创新项目已立项并预拨资金,按照签订的《杭州市工业统筹资金重点创新项目三方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实施,项目执行期在2016年5月底前的项目。
二、项目公示
对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其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具体名称将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网站公示。对公示期间发现并经查实有问题的项目,不予验收和资助。
三、项目决定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拟定验收项目剩余资助资金建议计划和未完工等项目资助资金的处理意见提交市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领导小组决定。
四、资金拨付
经市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领导小组同意,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下达验收通过项目剩余资金计划和其他项目资助资金处理意见。对未按三方责任书要求如期完成的项目,将不再拨付40%的剩余资金,并视情况收回已预拨的资助资金。
本项目于2016年6月20日停止申报。

24)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杭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工作的通知
一、复核企业
2013年认定(复核)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请复核企业条件、程序和要求与新认定一致。
二、申报条件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复核)范围》内的企业。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杭州市所辖区、县(市)内。企业注册须满一个以上会计年度。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4、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6、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复核)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7、企业应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本项目于2016年5月30日停止申报。

25)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杭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通知
一、申请建立院士工作站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杭州市〔包括区、县(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为院士及其创新团队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2、与相关领域1名及以上院士签定院士工作站共建协议。
3、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签有明确的科技项目合作协议(合同)。
4、建站主体本身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
5、建站主体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合作方向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
二、申请建立专家工作站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杭州市〔包括区、县(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为高层次专家及其创新团队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2、与相关领域1名及以上高层次专家签定专家工作站共建协议。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2号)中对人才的分类,专家工作站的签约专家为A、B两类专家(不含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3、与高层次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签有明确的科技项目合作协议(合同);
4、建站主体本身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
5、建站主体与高层次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合作方向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
已与院士、高层次专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建有省级(含)以上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载体,承担过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本项目于2016年5月30日停止申报。

26)关于开展2016年度管理创新试点企业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试点企业范围
2016年度管理创新试点重点在轻工纺织、机械装备、医药化工、建材冶金、电子信息等10个主要行业中的相关工业企业,开展精细化管理、卓越绩效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的管理创新试点。
二、申报试点企业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连续3年盈利的工业企业。
2、具有较好的管理基础和条件,有开展管理创新试点的积极性,已经或准备开展精细化管理、卓越绩效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等管理创新活动,有较大管理提升空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申报企业愿意在同行业或全省分享推广其管理创新试点成果和先进经验。
本项目于2016年5月20日停止申报。



各区级项目
27)高新区关于申报2016年度瞪羚企业的通知
一、认定要求
1、申报认定的企业必须在我区登记注册并纳税,要求从事高新技术产业且增长速度快、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
2、2015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且2015年和2014年的收入较前一年增速满足以下要求: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 5000万元以下时,年增速超过25%;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时,年增速超过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时,年增速超过15%。
二、认定材料
1、杭州高新区(滨江)瞪羚企业认定申请表、汇总表;
2、企业情况介绍,主要内容为企业基本情况、主要产品、行业竞争力、发展规划等;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013-2015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项目于2016年6月10日停止申报。

28)高新区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杭州市高技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为深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步伐,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大对高技术产业的投入,我们将以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为重点,选择一批科技成果在本技术领域或行业中具有较高水平(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先考虑)、项目建设对相关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有一定规模和经济效益及良好发展空间的产业化项目进行申报2016年杭州市高技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
一、申报项目范围
2016年5月底前投资完成并通过验收,且未获得过市财政资金资助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项目建设期不超过三年)。
本项目于2016年6月6日停止申报。

29)高新区关于组织申报工信部、财政部2016年工业强基项目的通知
一、重点支持方向
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重点任务,根据工业强基专项行动要求,围绕产业发展基础选择部分重点方向,联合财政部组织实施一批重点项目。核心零部件(元器件)重点支持机器人“三大件”、高端传感器、高端医疗设备部件、高速光通信器件等方面;关键基础材料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产品用高端材料、特种陶瓷等材料;先进基础工艺重点支持集成电路制造、精密及超精密加工、轻量化材料精密成形、增材制造等工艺;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能力提升重点围绕新型材料、大数据、航空轴承、制笔等方面。
二、有关要求
1、关于项目组织方式。2016年工业强基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组织项目,各重点方向部署后,将由第三方招标机构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网》、《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官网》、《中国工业强基网》等网站另行通知发布招标公告。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重点方向、主要内容和产品(技术)要求及实施目标,组织本地区在国内本行业有竞争力、有项目实施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做好工业强基工程的投标准备工作,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企业投标文件中需项目所在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
2、关于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强基工程专项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单个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总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按照《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567号)管理,主要用于项目的仪器仪表、设备及软硬件工具、信息资料的购置更新、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与改造、试验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等支出,不得用于上述用项以外的其他方面支出。
专项资金将采取设定分阶段目标、分阶段考核、分阶段下达的后补助资金管理模式,根据项目进度和前期目标完成情况分批下达专项资金。
3、关于优先支持。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的优势企业优先支持。
4、关于项目库建设。为做好项目组织和管理工作,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及时填报《中国制造2025》重大项目库。
本项目于2016年5月25日停止申报。

30)西湖区关于开展2015年度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雏鹰计划”“青蓝计划”)经费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申请对象
2015年经市科委认定的80家市级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企业,其中雏鹰企业57家、青蓝企业23家。
二、材料要求
申请2015年度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雏鹰计划”、“青蓝计划”经费资助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西湖区2015年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雏鹰计划”、“青蓝计划”)经费资助申请表;
2、2015年整个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的证明材料(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未及时提供专项审计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
本项目于2016年6月8日停止申报。

31)西湖区关于开展省服务业重点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原则
突出重点行业。主要在信息软件、金融、现代物流、旅游、商贸流通、房地产、电子商务、健康养老、科技服务、文化创业、中介服务和社区服务等行业选择重点企业,作为扶持培育对象。
二、申报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西湖区,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处于全市同行业前列。
3、已入选全市服务业100强企业、近三年市政府表彰的服务业先进企业、区县(市)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发文认可的服务业重点企业。
4、已通过企业质量认证管理或实施过服务业标准化项目。
5、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
本项目于2016年6月1日停止申报。

32)萧山区关于申报2015年省市财政专项外经贸资金的通知
一、2014年度省市境外展会项目
1、2014年度省级一般境外展会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往年省财政一般展补助标准执行,即对展位费给予不高于50%的资助,单个展位费最高不超过1.2万元,一般境外展会名单根据《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展会目录的通知》(浙商务综发〔2014〕13号)确定。
2、2014年度市级境外展补助。2014年度萧山区企业参加的境外展览,补助范围为2014年杭州市组织或确认的境外重点展和推荐展(杭州市已给予补贴的展会除外),对展位费给予不高于60%的资助,单个展位费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2014年度省级进口先进设备项目
2014年度机电和高新类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引进的国外先进设备(不包括二手设备)给予奖励。先进设备是指:内资企业进口产品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外资企业进口产品未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海关总署2008年第65号公告)。补助标准是按照单个企业进口设备金额在申报并符合条件的设备总金额占有的比例进行分配。
申请进口补助的进口设备应当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
三、进出口公平贸易项目
在萧山区(包括大江东)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行业中介组织及其他相关单位,在2014年度前已经实施的公平贸易案件,并在2014年度结案。补助标准按照单个案件占所有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费用比例确定。
四、2015年省市对外投资合作项目
申报奖励对象: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并按规定参加年报、年检的我区境外投资主体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
奖励项目范围:2014年度对境外实际投资额项目;2014年度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项目;2014年度积极参加年报年检、各类境内外投资合作促进活动及统计数据填报完整准确的列前10名企业。
奖励金额标准:按照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关于2015年省市财政外贸资金分配方案的请示》(萧商〔2016〕32号)执行。
五、2014年杭州市服务外包项目
申报对象:在萧山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核算健全,当年度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填报离岸执行额的外包企业。
申报内容:对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根据2014年度离岸服务外包出口额,每出口1美元(以结汇凭证为准)奖励不高于人民币0.02元;上年度有出口实绩且当年出口额超上年的,每超过1美元再奖励不高于人民币0.03元。
本项目于2016年5月31日停止申报。

33)余杭区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浙江制造精品”的通知
一、申报的重点领域
申报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重点及新兴产业培育重点,具体要求参考《2016年度浙江制造精品申报重点领域》。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在余杭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申报单位原则上2015年度应完成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上缴税收100万元以上。
3、企业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较高,已建立和实施规范化的管理体系,发展潜力大。
4、企业近2年未发生安全、环保、质量等重大事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本项目于2016年5月25日停止申报。

信息来源:各相关政府部门网站
信息整理:杭州正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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