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浙工社区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154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民法总则》研究特约专题 |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

[复制链接]

105

主题

180

帖子

810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积分
810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6-19 10:22: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已加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数据库,请登录www.pkulaw.cn查看期刊全文。热忱欢迎更多法学期刊入驻北大法宝,加速传播,共谋发展。联系邮箱:journal@chinalawinfo.com。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创刊于1987年,2001年5月更名为《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2年被评为全国高校优秀社科期刊;2013年入选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B类;2014年入选CSSCI(2015-2016)扩展版来源期刊,并入选中国社科院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扩展期刊;2015年连续入选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并上升为A类;2017年入选CSSCI(2017-2018)来源期刊。办刊宗旨是:服务学术研究,促进学术交流,鼓励学术创新。本刊坚持社会科学的正确导向,关注社会建设中的理论前沿和实践问题,传承和发展文化。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


【《民法总则》研究特约专题】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3月1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此不仅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大盛事,在我国立法史上也必将具有里程碑意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基于法律制度的时空属性,需要我们制定一部适合我国时代发展且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民法典。而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走过了一个漫长的历史编撰过程,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长达30余年。亲身经历了新中国民法典起草全部历史过程的江平先生,也是1986年有“小民法典”之称的《民法通则》起草人之一;李永军教授作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小组领导成员,曾多次参与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总则》草案的讨论,并提出一系列有价值的见解与意见;席志国副教授作为《民法总则》立法专家建议稿的参与者,对我国《民法总则》也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故此,本刊特约了江平、李永军、席志国三位学者对《民法总则》的评议及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的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1.《民法总则》评议

作者:江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标志着新中国民法典编纂完成了第一步。文章介绍了前四次民法典编撰的历史过程,并在其基础上对《民法总则》做了宏观评述,指出了《民法总则》在结构体例、主要内容等方面精准地继受了《民法通则》的做法,当然也在自然人、法人、民事权利、诉讼时效等方面有所创新。同时也指出了《民法总则》无论是在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方面还是在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创新还不够,还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民法总则;民事权利;民法典

2.论《民法总则》中个人隐私与信息的“二元制”保护及请求权基础

作者: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总则》(第110条及第111条)明显地是将隐私与信息分别加以保护的,但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是:在这种二元保护模式中,隐私与信息能否明确地加以区分?从国外的立法例看,多釆取信息与隐私的“一元制”保护模式,即不区分信息与隐私,原因就是信息与隐私难以区分。文章赞成我国民法总则的“二元制”保护模式,并且认为,隐私与信息是可以区分的,应用“三分法”来区分隐私与信息,即分为纯粹的个人隐私、隐私性信息、纯粹的个人信息。从对隐私和信息保护的请求权基础上看,受到损害的主体之请求权基础在于《民法总则》的第八章“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及《网络安全法》等特别法。《民法总则》第109-111条虽然规定了对隐私权和信息权的保护,但却没有独立规范的作用,因为这三条规定中,没有任何保护的措施——隐私或者信息受到侵犯后的民事法律后果。

关键词:隐私;隐私权;个人信息;民事责任

3.《民法总则》中法律行为规范体系评析

作者:席志国(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律行为理论是《民法总则》的核心内容,法律行为规范体系的完善也是我国《民法总则》的主要任务之一。文章结合法律行为理论,对于新通过的《民法总则》中法律行为规范体系进行了较为详细述评。认为我国《民法总则》在法律行为的定义、基本价值理念、意思表示之实施与生效、法律行为之效力体系等诸多方面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同时,也指出我国《民法总则》中法律行为之规范体系尚需进一步斟酌与完善的地方,主要包括法律行为之术语的选择、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完善、单独虚伪表示之增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意思表示之效力的细化、法律行为之效力体系进一步优化等方面。最后提出了具体完善的方案,以期对未来《民法典》分则编的制定及总则编的再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总则;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效力
本号倾情奉献
  • 关注“北大法律信息网”,回复关键词“抵押权”下载《抵押权裁判规则及实务要点解析》
  • 关注“北大法律信息网”,回复关键词“判例”下载《65000字实务干货:77个判例详解合同效力的审查认定规则(2016)》
  • 关注“北大法律信息网”,回复关键词“最高院”下载《最高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汇编》
  • 关注“北大法律信息网”,回复关键词“商品房”下载《干货:商品房买卖合同实务问题解析系列》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 Comsenz Inc.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1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